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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15:24:52 +08:00
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各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2023年度名录需在2023年3月10日前确定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我部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组织制订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由我部在当年年底前另行发布。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核查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结果数据汇总表、配额分配相关数据汇总表书面报送我部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E68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