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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收藏 分享 发文机构: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时间2023-01-01 发文字号2022年第132号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公告公报 政策层级国家级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1/01/content_5734555.htm关键字进口税;关税;贸易协定;双边协定;进口贸易;自由贸易区;进口;贸易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 2022年第132号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实施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改为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对于仍在有效期内的纸质配额证企业可凭纸质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三、电子配额证无使用次数限制。不限贸易方式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四、使用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的企业应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和编号并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填制要求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或收发货人一致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提前申报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规定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的应按照涉证模式申报。六、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七、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2年第92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2年12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联网核查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联网核查的公告.pdf